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與2005年印發實施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比,新《預案》吸納了近年來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有效經驗,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 一是明確了突發環境事件的定義和預案的適用范圍,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了界定,明確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二是完善了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體制要求,明確了國家、地方的組織指揮體系架構及其相應職責,并要求地方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將各部門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中的職責放在附件,通過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方式進行闡述。 三是完善了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機制,細化了預警信息發布和預警行動措施,從預警分級、預警信息發布和預警行動和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四方面進行了系統闡述,并對信息獲取、報告、通報等提出了進一步要求。 四是完善了事件分級和分級響應機制,明確了各級響應的責任主體,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五是完善了應急響應措施,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層面的應對工作,分為環境保護部工作組、國務院工作組和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三個層級,細化了應對流程,并對具有共性的現場污染處置、應急監測等進行了系統描述,突出了環境污染處置特點。 六是調整了分級標準,從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輻射污染和社會影響幾方面對事件分級具體標準進行了統一規定,并從正文調整到附件,增加了正文的可讀性。 這次修訂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實施的背景下,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新常態的要求,總結近年來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實踐經驗,通過反復研究和論證完成的。 新《預案》要求,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和修訂本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